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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退税

发布时间:2023-07-25 11:43:32 浏览:546 来源:自编
根据规定,进出口货物除应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外,还应缴纳相应的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目前我国实行以人民币计算并征收的进出口税收制度。

一、出口退(免)税范围:

1、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及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应当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的自用的物品;但是,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从中国取得的物品除外。 进口的下列商品,暂减按13%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1)粮食等农产品;

(2)自来水;

(3)电力、煤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原使用的燃料油(气);

(4)化肥农药(不含复合肥料);

(5)汽车轮胎等橡胶制品;

2、下列项目不予办理退税:

(1)已申报并已验核发票的项目;

(2)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项目;

(3)未按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据的项目。

(4)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项目;

(5)适用零税率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6)适用简易计税法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7)发生退货或者取得折让的情况不冲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8)发生非正常损失情况不冲抵进项税额的情形;

(9)一般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且不经常发生应纳税所得额情况的不予办理退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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