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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详细解读

发布时间:2022-05-20 09:45:26 浏览:18,000 来源:网络


    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市监规字〔2022〕3号)要求,4月18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在全省正式启动。下面就由永瑞小编为您详情解读关于食品经营备案的主体和办理的相关资料和条件。

1.食品经营备案的主体
 
    广东省内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含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下同)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市场主体资格且在销售活动前依法备案。

    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届满之日前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自2021年4月29日至本通告施行之日前,已取得营业执照、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已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本通告实施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备案。


2.食品经营备案部门:

    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3.食品经营备案需要填写资料:

    3.1场所面积是多少

    3.2是否有仓库

    3.3是否含冷藏冷冻

    3.4具体是经营哪些产品

    3.5是否有网络经营

    3.6网络经营是在哪个平台上经营

    3.7法人的联系电话


4.备案办理注意事项:

    4.1同一市场主体分别在不同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以食品经营场所分别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以办公场所为经营场所备案,并逐一填报自动售卖设备的摆放地址。
    4.2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可同步办理备案,也可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后、销售预包装食品前办理备案。
    4.3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经营者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4.4食品经营者终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或因经营范围变更、依法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或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注销。
    4.5食品经营者市场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4.6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备案信息变更及备案注销的,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网址:http://qykb.gdzwfw.gov.cn/qcdzhdj/)或到各地办证大厅在工作人员指导协助下办理。
   4.7备案主体应当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备案信息完整、规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即时予以备案及编号。备案主体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专区查询、截图备案信息及编号。
   4.8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以及备案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依法备案,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以上就是永瑞集团小编整理的关于广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详细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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